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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三讀 兒少不得對價性交

中央廣播電台/劉玉秋 2015.01.23 00:00
為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範,立法院院會今天(23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案」,將法案名稱改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規定引誘、媒介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的性交者,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的法案也限制網路、電視等媒體不得報導被害人或足以辨識身分的資訊。

為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範,以及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的性剝削,立法院院會23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案」,將法案名稱中的「性交易」更名為「性剝削」,明定凡是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利用兒童性交供人觀覽、拍攝製造兒童性交照片、影片等其他物品,或是利用兒少從事坐檯陪酒、涉及色情的伴遊侍應工作,都屬於兒少性剝削的行為。法案並針對兒少的安置採取更多元的處遇模式。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說:『(原音)從這樣的性剝削的條文精神就是以兒少的權益為核心,並以保護代替處罰。』

在罰則部分,若引誘、媒介使兒少有對價的性交,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者,最高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強暴、脅迫或用藥劑使兒少有對價的性交,且意圖營利者,則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若故意殺害被害人,則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修法也增定若散布、播送或販賣兒少性交的影片、照片等供人觀覽,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以下罰金;觀覽者若有付費,最高也可處10萬元罰鍰。

修法也限制出版品、電視、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辨別身分的資訊,網路平台供應者也應配合移除性剝削等網頁內容及證據保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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