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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性騷緩起訴不得任保母

中央社/ 2015.01.23 00:00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3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刑確定,不得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規定,曾有性侵害、性騷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罹患精神疾病或經認定身心狀況違常者,應駁回其提供托育服務申請。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者不能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兒少機構或課後照顧班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不過,未滿18歲者,觸犯中華民國刑法中與未滿14歲、16歲者性交罪者不在此限。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王育敏表示,過去犯性侵害或性騷擾都要有罪判決確定才不能擔任保母,但有些緩起訴案例對兒少有不當行為,當保母有很大疑慮,明文入法排除可保障受托幼童人身安全。

她在法案初審時說,現行法律性侵害也包含「兩小無猜」狀況,這和惡意侵犯不同,排除未滿18歲、因兩小無猜而觸法者。

有鑑於娃娃車超載事件頻傳,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以未經核准或備查車輛載運學生、超載、未配置符合資格的隨車人員的學校、補習班或課後輔導中心負責人,可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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