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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加強保護展演動物

中央社/ 2015.01.23 00:00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3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將展演動物納管,立委希望「阿河眼淚別白流」。此外,修法開放獸醫師有條件對貓犬使用公告許可的人用藥。

去年底保育類二級動物河馬阿河未被適當運輸,重傷又未獲醫治致死案,使展演動物處境備受外界關注。

三讀修正通過的動保法將展演動物、展演動物業和政府部門工作犬納入規範。經營展演動物業的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領執照才能經營。在修法通過前沒有依規定申領執照的展演動物業者,應該在修法後1年內申領執照。無照經營展演動物業者將處新台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各政府部門的檢疫犬、緝毒犬、警犬、搜救犬或國防軍犬每週工時、服務年限、終老送養與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過去寵物到底能不能用人類用藥,一直有所爭議。曾有藥廠賣人用藥給動物醫院遭罰,導致藥廠不敢賣藥、動物醫院差點「無藥可用」。三讀通過條文明訂,治療動物疾病的藥物不足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人用藥物類別,可以由獸醫師填入診療紀錄使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

修法也加強保障寵物食品安全。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寵物食品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製造、販賣、輸入染有病原微生物、含超量有害寵物健康物質寵物食品者,處5萬元至25萬元罰鍰,並限期回收、銷毀。地方主管機關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製造、販賣、輸入過期、標示不明的寵物食品,或寵物食品若廣告不實、誇張,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因檢舉而查獲違反動保法行為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對檢舉人身分及有關資料保密,並得酌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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