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終結流浪動物「十二夜」的悲歌,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案」,將現行動物於收容所內經公告12日而無人認領、領養或適當處置的動物,得予以宰殺的規定,修正為經獸醫師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公共安全的動物才可以宰殺,並制定2年的日出條款,讓主管機關改善收容所的環境,以全面施行零安樂死。
此外,針對無從辨識身分的寵物,也縮短為7日內若沒有領回,就可公告認養,以提高認養率。參與修法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說:『(原音)訂定「十二夜」的條款,未來2年後台灣將成為動物零安樂死的國家,這對國內的動保是一大進步,也可以改善現行動物收容所成為動物墳場的現象。』
院會也通過「阿河條款」,未來經營展演動物的業者都要向主管機關申領執照才可經營,也不得利用野生動物進行各種表演,以防止河馬「阿河」的悲劇再次發生。另外,除非經主管機關許可、領得營業證照,可經營特定寵物的繁殖、買賣或寄養外,任何人都不得任意販賣特定寵物。
修法也賦予獸醫師使用人用藥物的法源,在動物用藥不足的情況下,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人用藥物類別,可由獸醫師填入診療紀錄並使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