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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修正 關係企業無所遁形

中央商情網/ 2015.01.23 00:00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015年1月23日電)公平法修正,明定關係企業的持股及銷售金額應併同計算,並將自然人或團體有控制性持股的情形納入規範。公平會主委吳秀明解釋,未來類似壹傳媒案件,即使是 1人公司也要申報。

立法院會22日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修正。吳秀明今天親自說明公平交易法修正內容與影響。

公平會明訂關係企業(兄弟公司)的持股及銷售金額,並將自然人、關係人或團體有控制性持股的情形納入規範。

吳秀明解釋,這次修法重要意義在於,如果股東個人在某一公司持股超過50%,他與他的關係企業投資另一公司時就要申報,未來像是壹傳媒案件,大股東個人還是要申報。

在過去壹傳媒的交易案中,公平會歷史資料顯示,旺旺中時媒體集團董事長蔡衍明、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等人要併購壹傳媒,出資事業包含Global公司、Newwing公司、Lucky Bell公司及龍寶公司。分別是由台塑集團、旺中集團、辜仲諒及龍巖集團董事長李世聰投資設立。

吳秀明表示,壹傳媒的交易案中發現,有些海外公司是大股東或者是大股東的配偶個人持有,舊法中很容易因此被排除申報,未來如果像是這種1人公司或1人公司透過子公司、孫公司併購,以及關係人、關係企業等都納入結合的規範,避免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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