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定義,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指觀光旅館業以外,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營利事業。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營業,違者處新台幣18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業。如果繼續營業,得按次處罰,可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營業措施。
未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處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經令停業仍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主管機關得移送建築主管機關停止供水、供電、強制拆除或結束營業等措施。
此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條例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場所而有營利事實者,10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
首度納入環境承載力概念部分,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為維持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環境品質,得視需要導入成長管理機制,規範適當遊客量、遊憩行為與許可開發強度,納入經營管理計畫。
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汙染環境或危害安全行為罰則也提高,從現行最高1萬5000元提高為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