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陳女在台北市忠孝西路開設整形診所,她明知趙姓護士未取得醫師資格,依法不能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卻在民國101年4月、6月指示趙姓護士替病患雷射除毛,遭病患暗自以手機拍攝,向衛生局檢舉。
陳女及趙女被檢方依違反醫師法起訴,兩人辯稱是陳女口頭下醫囑後由趙女執行,雷射除毛不算侵入性行為。但法官函詢,衛生福利部回函卻稱雷射除毛是侵入性醫療行為,須由醫師或相關醫事人員依醫囑為之。
高院法官認定,陳女讓未取得醫師資格的趙女,為病患執行電射除毛的醫療業務,對患者的生命及健康造成不合理的風險,已觸犯醫師法,考量兩人素行端正,依違反醫師法判處陳女8月徒刑、趙女7月徒刑,均緩刑4年,應各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0萬、15萬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