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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港局持續提升港口國管制檢查率及檢查品質

大成報/ 2015.01.21 00:00
【大成報記者吉雄世/高雄報導】交通部航港局依國際海事組織或其相關機構頒布之港口國管制程序及其內容之規定,對進出商港之外籍商船執行船舶檢查業務,包括船舶證書、安全、設備、船員配額及其他事項,如有違反規定事項者,得要求限期改善,如違反管制檢查規定,情節嚴重,有影響船舶航行、船上人員安全之虞或足以對海洋環境產生嚴重威脅之虞者,航港局得將其留置至完成改善後,始准航行,以此管制方式徹底淘汰次標準船,以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及海洋環境。

鑑於東京備忘錄(Tokyo MOU)針對船舶篩選系統,採取與巴黎備忘錄(Paris MOU)一致性的標準,交通部航港局103年度亦對高風險船舶特別留意篩選,包括船旗國、ISM管理公司、RO認可組織或船級協會、留置次數及缺失數量之審查等,並將於104年度參考Tokyo MOU制度檢討辦理MTNet船舶篩選系統,期與國際查核制度接軌。

 考量部分外籍單殼油輪船齡老舊,恐危及航行安全及海洋生態,本年度專案管理未滿5,000載重噸之單殼油輪,103年度港口國管制檢查船舶共計615艘,留置數156艘。為秉持港口國管制之檢查精神,因應相關國際公約持續更新修訂,將持續檢查員之專業訓練,以提升本國港口國管制檢查率及檢查品質,防範「次標準船」在我國商港區域造成危害航安或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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