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23歲)在102年7月到南投縣草屯鎮找國中同學,對方不在家,林男一時尿急,向同學母親借用廁所,獲得允許後,林男就獨自上樓。林男上樓時,發現同學的妹妹在房間內看報紙,竟然將她強推到床上性侵。
由於被害人為身心障礙者,對於遭性侵無法即時反抗,也不懂得呼救或拒絕,事後林男從容離開,被害人才哭著找母親陳述,其母立刻報警處理,檢方依強制性交罪將林男起訴,一審判處林有期徒刑1年8月。
林男不服提起上訴,辯稱曾和被害人交往一段時間,而當時他走到樓上,看見被害人自己一人在房間,情不自禁加以擁抱,對方也沒有拒絕,就這樣發生了性關係,並無性侵害情事。
雙方和解 男判10月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林男已賠償被害人55萬元,並和被害人達成和解,法官認為林男未使用激烈手段強迫被害人,改判他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