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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度不同期自宅貸款利息 可合併扣除

中央商情網/ 2015.01.20 00:00
(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2015年1月20日電)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在同一課稅年度的不同期間發生購屋借款利息,只要在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的前提下,可以同時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最高上限30萬元。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如欲列報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符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的房屋。

這個房屋於課稅年度在同一地址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可取具向金融機關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以1屋及每年扣除額新台幣30萬元為限。

北區國稅局舉例,甲君102年2月已償還自用住宅借款並支付利息5萬元,同年5月配偶乙君另購自用住宅且支付利息計15萬元,這兩筆借款利息雖是繳納2間不同房屋的借款利息,但因所支付的利息所屬期間並不相同,同一時間僅1處房屋列報購屋借款利息,仍符合購屋借款利息扣除以1屋為限的規定,所以甲君當年度共可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20萬元。

北區國稅局說,甲君若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申報的金額應從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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