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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企業: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六次買回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1.20 00:00
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1/20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500,992,864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01/21~104/03/20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25.00~35.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68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1,116,00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第四次買回1,000,000股,實際執行買回698,000股第五次買回600,000股,尚未執行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第三次申報買回1,000,000股,實際執行買回786,000股第四次買回1,000,000股,實際執行買回698,000股第五次買回600,000股,尚未執行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辦理第六次買回本公司股份。經104年01月20日董事會會議全體出席董事一致同意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04年01月20日訂定第一條 目的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 轉讓股份權利內容及受限情形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 轉讓期間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本公司總經理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及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且符合金管會96年12月26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示者,該子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如經本公司總經理以個案提報,董事長同意者,亦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受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第五條 員工受讓股數之訂定本公司考量員工職務與職責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並能與公司長期發展等標準,訂定員工受讓之股數,並由本公司總經理提報,經董事長核決之。第六條 轉讓之程式1.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2.公司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可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限及權利內 容等作業事項。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4.上述作業程式之詳細內容將另訂實行細則後呈公司董事長核定,並另行公佈之。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公司可斟酌需要與員工約定,惟不得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第十條 其他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並應提股東會報告。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一、本公司經民國104年01月20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1,000,000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0.68 %,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 0.63 %,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六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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