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謝女在丈夫病故後,在民國96年、97年把台北市松山區、信義區房地分別贈與給兒子及孫子。謝女主張,兒子繼承了丈夫21筆土地及房屋,生活富裕,卻不善盡扶養義務,導致她無力生活,因此提起民事訴訟,向兒子及孫子索討房地。
兒子抗辯聲稱,當初母親繼承父親大筆存款、股票等遺產,他每月匯款且補貼母親醫療費,雲林縣政府月給新台幣7000元的老年年金,母親生活無虞。
但法院調查,謝女年事已高,手術後需要看護人員照料,但她名下卻無任何財產,長子每月卻僅給1000元到3000元不等,不足以支付她的生活費用。法官認定兒子未履行扶養義務,應將房地移轉登記還給謝女,至於孫子則因不屬於本案扶養義務人,不需將房地移轉登記,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