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股票初次上櫃(IPO)公司治理及保障股東權益,櫃買中心表示,自明年1月1日起,新掛牌上櫃的本國及外國(F股)公司,應於公司章程中,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櫃買中心並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3條暨「外國發行人註冊地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以落實股東行動主義。
為強化股票初次上櫃(IPO)公司治理及保障股東權益,櫃買中心表示,自明年1月1日起,新掛牌上櫃的本國及外國(F股)公司,應於公司章程中,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櫃買中心並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3條暨「外國發行人註冊地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以落實股東行動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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