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法的土地開發行為,指的是依相關法令規定必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水土保持計畫、有基礎構造施作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且其依相關法令規定須送審之書圖文件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應用地質技師、大地工程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採礦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建築師辦理及簽證之土地開發行為。
依地質法規定,地質敏感區範圍內的土地開發行為須進行「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調查及評估結果應納入成為相關法令規定須送審書圖文件的一部分,再由土地開發行為相關法令主管機關循其審查程序或作業方式一併辦理審查。土地開發行為相關法令之主管機關審查時應邀請地質專家學者或相關之執業技師參與審查,或委託專業團體辦理審查,但具有自行審查能力者,不在此限。
以必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土地開發行為為例,因基地包含地質敏感區,應於環境影響評估階段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並將結果納入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書件中,由環境影響評估初審會議或委員會議審查,地質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或其下屬中央地質調查所並無審查權,但可以應邀列席或提供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