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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亮票足以綁架期約賄選

中央社/ 2015.01.16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高雄議長選舉亮票案,檢察總長今天提起非常上訴並表示,豈有巿斗小民亮票有罪,民代議會殿堂公然亮票有理而無法可罰?且依最高法院判例,顯見亮票行為足以綁架期約賄選。

上屆高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選舉亮票案,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被告蕭永達等人無罪確定,檢察總長顏大和認定判決違背法令,且法院見解不一致,今天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指出,原判決認為議長選舉的圈選內容,為個人自主決定,非公務祕密,但是若亮票行為為法所容許,加諸於巿議員投票權人的金錢、暴力或其他不法壓力,更可透過要求巿議員亮票,以達成不法目的。

以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2167號認為台中巿議會議長選舉亮票案有罪確定為例,就是有議員收受正副議長參與人的賄款,而集體亮票以表明確有依約定投票,顯見亮票行為足以綁架期約賄選。

最高檢指出,原判決僅以被告一面之詞,即認定圈選內容是選舉權人的個人自由意志表現,似乎未能體察當時時事而與現實脫節;選票內容應屬國防以外應祕密的文書,被告亮票行為已觸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文書罪。

最高檢表示,巿議員公然集體亮票,甚至將選票大刺刺張開高舉揭露圈選內容,為民主選舉制度立下錯誤示範,這樣異象見諸新聞媒體,引來輿論撻伐,豈有巿斗小民亮票有罪,民代議會殿堂公然亮票有理而無法可罰?更對司法機關偵辦亮票是否僅針對一般巿民而對民意代表有所顧忌的公正性產生質疑。

最高檢指出,高市議長選舉過程,縱使沒有金錢或暴力介入的明確證據,但政黨勢力、人情壓力介入頗深,甚至媒體報載雙方陣營各自要求所屬成員集體亮票以明志,將市議員行使投票權的自由意志壓縮到極致,從監視器畫面可以清楚看出。

最高檢表示,原判決僅就「無記名」與「秘密」二詞咬文嚼字而做不同解讀,一方面肯定憲法及刑法妨害投票保障無記名投票選票內容的秘密性,另一方面卻對同樣明文規定應行無記名投票方式的「地方制度法」第44條規定,否定投票應秘密,二者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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