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三年十月發生大統長基混油案,彰化檢方聲請對大統沒收十八.五億元犯罪所得,但彰化地院一審僅判罰金五千萬元。二審時,由於該案涉及商品虛偽標記罪,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定,被告所犯刑事罪名,如有任一條屬於智慧財產法院二審的管轄範圍,應向智財法院上訴,因「虛偽標記罪」符合上述規定,二審因此移交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智財法院改判大統罰金三千八百萬元確定;若加上一千五百八十四萬元的行政罰鍰,大統僅付出五千三百八十四萬元的代價。~自由時報2015年 1月16日頭版頭條
二○一三年十月發生大統長基混油案,彰化檢方聲請對大統沒收十八.五億元犯罪所得,但彰化地院一審僅判罰金五千萬元。二審時,由於該案涉及商品虛偽標記罪,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定,被告所犯刑事罪名,如有任一條屬於智慧財產法院二審的管轄範圍,應向智財法院上訴,因「虛偽標記罪」符合上述規定,二審因此移交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智財法院改判大統罰金三千八百萬元確定;若加上一千五百八十四萬元的行政罰鍰,大統僅付出五千三百八十四萬元的代價。~自由時報2015年 1月16日頭版頭條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