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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議長選舉亮票無罪?檢擬提非常上訴、綠促查行賄犯罪

NOWnews/ 2015.01.16 00:00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宣判新北市議會選舉亮票案無罪定讞,檢察總長顏大和15日表示,因法院確定判決見解不一致,將研擬提出非常上訴。民進黨則籲請檢察官嚴查正副議長的買票行賄犯罪,勿再浪費司法資源,去查法院已經認定無罪的亮票行為。

法務部長羅瑩雪說,因法院沒有一致見解,必要時將聲請大法官解釋,統一見解,不過,檢察總長也對此研究提出非常上訴。

顏大和表示,已指示高雄地檢署針對高雄高分院就上屆高雄巿議長選舉亮票無罪確定案件,與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2167號認為台中巿議長選舉亮票案有罪確定,兩判決不一致情況,研究提出非常上訴意見書。

民進黨律師團召集人顧立雄律師認為,新北市議會上屆議會選舉亮票案已宣判無罪確定,這判決結果是維持原審、第一審無罪,加上這一兩年來台北、台中及高雄各高等法院一致性的見解,已確定正副議長選舉亮票為無罪。 顧立雄籲請檢方,應參酌當前高等法院一致的無罪見解,專心偵辦買票傳聞的部分,相信若偵辦買票行為有成果,再透過妨害投票罪章規範加以科以刑責,甚至褫奪公權,將對整個民主政治未來的發展有很大的幫助。

黃帝穎律師則說,去年的正副議長選舉,各地區都有賄選的相關傳聞,檢察官必須嚴查買票,絕不容買票賄選傷害民主,依照刑法第144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對於相關的不法情事,希望檢察官端正這樣惡質的選風,而不是浪費司法資源,去查法院已經認定無罪的亮票行為。 黃帝穎指出,地方制度法第44條規定,正副議長選舉是無記名投票,而這部分也引起檢察官廣泛的誤會,誤認為無記名等於是祕密事項,進而濫以刑法洩密罪起訴議員,因此基於責任政治、公開透明的原則,地方制度法應該修正正副議長投票採取無記名的條文,改為記名投票,以避免少數檢察官執迷不悟,又讓買票者有機可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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