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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寫作文無法防止曾威豪逃亡

中央社/ 2015.01.15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殺警案,台北地院7日裁定曾威豪等13名被告交保,高院今天認定原審要求被告寫作文等方式,無法防止他們逃亡、串證,裁定發回更裁。

台北市刑警薛貞國去年9月14日在台北市松壽路SPARK夜店前處理聚眾鬥毆,遭曾威豪等人群毆致死。台北地檢署依殺人等罪起訴60人。

全案移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合議庭7日裁定其中13人可獲交保,其中曾威豪保金新台幣500萬元、劉芯彤50萬元、萬少丞100萬元、易寶宏50萬元。

合議庭並要求曾威豪等13人須簽簽切結書,遵守6項命令,包括每天深夜到清晨間不得涉足夜店、酒店、舞廳等聲色場所、每週六要到台北地院報到、不能擅自和其他被告連絡等。假如違反交保條件,將撤銷交保裁定。

審判長還要求13人必須在2月10日前,交出20篇作文,每篇200字到300字,題目包括「我是誰」、「我錯了嗎」、「什麼叫義氣?」「做好人很難嗎?」、「我是好人?還是壞人?」、「如果人生能再來一次?」、「我的夢想」等。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曾威豪等13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串證及湮滅證據之虞。

高院合議庭指出,原審諭知13名被告撰寫作文等方式,均無具體執行方式可以確認被告具保期間並無相互勾串、湮滅證據或按時住居於限制住居處所,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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