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既存石化管線欠缺法源,不應就地合法:103年10月13日工業局召開地下工業管線安全管理納入「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相關事宜會議,市府提出本次工輔法修正並未解決石化管線埋設都市道路下欠缺法源依據之根本問題,應另訂專法。
二、落日條款:本府於103年11月18日審查「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中,提出修正第21條之1加但書:未賦予石化管線埋設道路之法源,對於既存石化管線應訂有落日條款之必要。
另外包括管理、救災體系總整理、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不應有空白授權、以及這次修正增加地方主管機關許多檢測、輔導、演練預防工作,相關經費應由業者支付以符公平,否則應比照石油管理法成立石油基金等,上開意見均經與會代表於會中表達,惟未獲採納辦理。
市府立場始終一致,政院要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必須同時提出配套措施且願意面對國營企業的歷史責任,如高市府日在院會中提出包含石化管線落日條款、石化業總部南遷、管理與救災總整理、業者與政府提撥經費負擔管理執行的經費四項具體要求等,否則「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將只落於讓違法石化管線就地合法之惡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