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委員會協商達共識 導聾犬可望入法
中央廣播電台/陳沂庭
11 年前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天(15日)協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獲得初步共識,同意將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比照導盲犬入法。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田秋堇表示,希望最快在23日前完成三讀。
根據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若違反規定且限期未改善,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但民進黨立委田秋堇認為,許多聽障與肢障者也有「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但礙於缺乏法律保障,出入公共或營業場所時常遭到排斥與指責,對生活造成不便,因此她提出修正草案,希望將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比照導盲犬入法。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的朝野立委15日中午針對相關條文進行協商,並獲得共識,同意將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入法。田秋堇說:『(原音)所以我們這次修法還是只限定導聾還有肢體輔助犬,那還加上罰則。』
另外,除現有罰鍰外,朝野協商也同意違反規定且限期未改善者必須加上4小時的講習,讓違規者清楚這項規定的重要性。
田秋堇表示,等各黨團簽字後,希望最快可以在23日休會前送院會完成三讀;若來不及,下會期也一定可以通過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