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4/01/142.公司名稱:恒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公告103年12月份子公司廈門恒耀金屬有限公司背書保證最高限額應為1,222,510仟元,誤植為122,510仟元。8.因應措施:資料更正後重新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