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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令Uber停業 交部:就是「不得繼續營業」

中央廣播電台/吳琍君 2015.01.14 00:00
Uber叫車服務風行全球,但也在各國引發爭議。在台灣,因為Uber向經濟部登記為資訊業,卻以白牌車載客,遭交通部連續開出多張罰單,並依公路法祭出勒令「停業」處分。不過,究竟是「停業」還是「歇業」,涉及能否取消其公司登記,經濟部要求交通部說明公路法的「停業」與公司法的「歇業」是否相同。對此,交通部今天(14日)表示勒令「停業」就是「不得繼續營業」。

APP叫車服務Uber在去年夏天進入台灣市場,由於該公司是以外資身分向經濟部登記為資訊業,卻使用未經營業登記的私家白牌車從事載客服務,不僅逃避運輸業對消費者應負起的權利義務,也違反公路法的規定,遭到交通部連續開出多張罰單,並祭出勒令「停業」處分。

因該公司的資本額為新台幣100萬元,依法資本額在5億元以下的公司應交由地方政府主管,因此,經濟部商業司收到交通部的處分書後,便轉給Uber當初登記的所在地台北市政府處理。不過,台北市產發局表示,公路總局裁定Uber為「停業」處分,未剝奪其營業權;若是下達「歇業」處分,產發局才會取消其公司登記。至於公路法的「停業」與公司法的「歇業」是否相同,商業司表示應由公路法主管機關回應。

對此,交通部公路總局今天(14日)明確指出Uber是非法經營運輸業,因此依公路法第77條裁處勒令「停業」,也就是「不得繼續營業」。公路總局監理組副組長梁郭國說:『(原音)那一個勒令停業的意思就是說因為它既然是非法的,所以他根本就不能夠從事這種行為,所以他從事的這種業別的行為就必須要停止。所以以我們立場,就是說他不能再做這種事情了,因為它是非法的嘛,所以沒有所謂的就是說「停止一段時間」,所以我們基本的用意是他不能去做這種業別。』

至於如何回應經濟部商業司及台北市產發局,交通部表示已在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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