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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審政黨法 聚焦不當黨產

中央廣播電台/劉品希 2015.01.14 00:00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14日)排案審查「政黨法草案」,立委聚焦不當黨產的認定與處理。在野黨的提案版本都要求除了黨費、競選經費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等,其餘都視為不當黨產,且政黨須自行舉證過去取得黨產來源的合法性,否則將全數捐贈。

國民黨的黨產問題近來再度引發爭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4日再度排案審查「政黨法草案」,其中包括行政院及民進黨團、台聯黨團等共8個版本,立法重點涵括政黨補助門檻、政黨退場機制、黨產處理等規定。

內政部長陳威仁表示,各版本訂定政黨補助門檻從1%到3%不等,行政院版本則是5%。為促進政黨公平競爭,維護政黨生存發展空間,並參酌外國立法,內政部贊同調降補助門檻,但門檻若降到非常低,是否有利政黨政治發展,必須審慎思考。

陳威仁指出,目前國內有備案的政黨數量為260多個,有些政黨的負責人已經過世,有些政黨則從未推舉候選人參選,與政黨成立的目的不符。為避免產生「泡沫政黨」,行政院的草案明定政黨若連續4年未召開黨員代表大會即視為解散,內政部也尊重其他版本將連續4年未推薦候選人參加縣市級以上的公職人員選舉列為解散的條件之一。他說:『(原音)我們現在260幾個政黨,有的負責人已經不在了,有的從來也沒有推舉過候選人來參選,在這種情況下,我想跟政黨成立的目的是不符合的,所以我想適度的訂一些條件,對於泡沫化的政黨應該給予除名,這從管理的角度上來講,應該是要這樣做的。』

至於外界相當關注的「不當黨產條例」,台聯黨團提案訂定「政黨不當黨產之處理」專章,多個在野黨提出的版本也認為除了黨費、競選經費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等,其它都應推定為不當黨產,且須由政黨自行舉證過去取得黨產來源的合法性,否則就應移轉至特定基金或全數捐贈。

對此,陳威仁表示,各版本提案內容是否與其他特別立法方式互為配套,規範不一,且涉及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恐有侵害第三人財產權的疑慮,立法應審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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