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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業張」炒台開股票 判5月定讞

自由時報/ 2015.01.14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股市炒手張滔收下百萬元酬勞炒作台開公司股票,製造交易熱絡假象,但未在交割期限前把資金存入證券帳戶,違約金額達3459萬餘元,導致台開股票連日跌停,張滔向檢方自首,最高法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刑10個月、減刑為5個月,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台開公司股價從89年上市後,每股22元暴跌到只剩2元,擎碧建設公司董事長黃銘坤認為有機可乘,付給股市中綽號「大業張」的張滔100萬元酬勞,委託張滔以每股不超過6元,蒐購3萬張台開股票以取得一席董監事,張另找金主陳乃玉合作操作炒台開股票,想趁機拉抬台開股價從中套利。

張滔從90年4月到6月間利用人頭帳戶下單,買進大量台開股票,營造交易熱絡假象,不料,黃銘坤未在90年6月按時匯入買股資金3459萬餘元,導致台開股票連日跌停。

高等法院更二審認為,現年64歲的張滔是炒股慣犯,哄抬台開股價事證明確,雖然自首,但張一再重施故技不知悔改,已影響證券交易市場,判刑10個月,因適用罪犯減刑條例,減刑為5個月,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定讞。共犯黃銘坤已於94年死亡,陳乃玉通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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