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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審會發函Uber 限16日前說明

中央社/ 2015.01.13 00:00
(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13日電)交通部去年底發函經濟部投審會要求審查Uber是否符合外國人投資規定,投審會已發函Uber外國投資人要求在16日前說明,並就先前與行政院副院長張善政會談內容提因應作法。

Uber業者日前拜會行政院副院長張善政,盼尋求解套,張善政裁示,Uber應歸交通部管、Uber若認為現行法令有檢討空間應提出具體建議、Uber在台營業行為,應符合國內相關稅法合法繳稅。

交通部9日把對Uber處以罰鍰並勒令「停業」處分送至經濟部商業司,商業司12日再轉給北市府處理。

不過,該行政處分適用範圍仍有爭議,公路法第77條第2項是處以勒令「停業」,但公司法第17條之1規定,公司經營有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但交通部處分書指的「停業」是否等於公司法的「歇業」,兩者法令適用上仍有疑慮。

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陳秘順表示,勒令停業指禁止該行為繼續發生,但勒令歇業即剝奪或消滅其資格,顯示處分程度不同。

陳秘順進一步解釋,公司法第17條之1規定是依據其他法條處以勒令歇業,現行食管法即有入法,廠商違反情節重大者,可以據此處以勒令歇業。

至於交通部的處分是指勒令Uber「停業」或「歇業」,經濟部將球丟給交通部,認為還需由交通部說明,陳秘順認為,若交通部沒有明確說法,要依公司法第17之1做處分會有困難。

外界質疑中央、地方互踢皮球,陳秘順解釋,將此案移給台北市政府產發局,主要是因為資本額 5億元以下公司登記是由直轄市政府處理,「不是經濟部要把案子推給他們」,他強調並沒有要北市府做撤銷或廢止Uber在台登記的處分。

另外,交通部除了發函給商業司外,去年底也發函投審會,要投審會針對Uber是否符合外國人投資規定進行審查,投審會隨即在12月26日發函Uber外國投資人,要Uber在1月9日前提出說明,後因Uber來不及準備,因此又將期限延至16日。

投審會執行秘書張銘斌表示,已請Uber依發函要求在16日前提出說明,並就先前與張善政會談所達成的共識提出因應做法,待收到Uber回覆後,必要時將邀請相關單位做後續處理。

由於交通部對Uber是否經營白牌車與Uber本身認定不同,張銘斌表示,未來還需調查清楚,才能做後續行政處分,但若違反外國人投資條例第18條規定,輕者可停止一定期間結匯權,最重可撤銷其投資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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