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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過戶日停資 3月16日取消限制

中央社/ 2015.01.13 00:00
(中央社記者田裕斌台北13日電)台灣證券交易所宣布,自3月16日起,上市櫃公司停止過戶日前需停止融資買進3個交易日的限制將取消,停止融券賣出的天數也自5天縮短至4天。

證交所表示,信用交易制度基本架構是「以資養券」,即融券賣出的券源主要來自於融資買進的證券,若遇到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常會或除權息等需要停止過戶、確定股東名簿時,為確保融資的過戶權益,現行規定停止過戶前7個營業日起,停止融券賣出5日,停止過戶前5個營業日起,停止融資買進3日,並對已融券者,要求融券在停止過戶第6個營業日前,須自行還券了結。

證交所解釋,原規定停止融資買進3日,是因為早期電腦使用較不普及,且股票尚未集中保管,須提供足夠時間供授信機構編製過戶清冊而設計,考量現今有價證券已全面無實體,並由集保結算所透過電腦編製融資人過戶清冊,提供予授信機構核對後,代向發行公司辦理過戶,已無停止融資買進3日必要。

證交所指出,配合新制實施,依原規定執行停止融資買進3日期間,若跨3月16日,自當日起即不予執行停止融資買進。

舉例而言,某上市櫃公司股東常會開會日期訂於104年5月18日召開,停止股票過戶起訖日期自3月20日至5月18日,依原規定執行停止融資買進3日為3月13、16及17日,當3月13日執行停止融資買進後,3月16日遇新制實施首日,因此16日及17日即不予執行停止融資買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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