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說明,王先生所有臺北市土地,其103年及104年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100,000元及110,000元,如王先生於103年12月31日訂約出售該筆土地,並於訂約之日起30日內,即於 104年1月29日(含)以前向臺北市稅捐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則可以訂約日當期(103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00,000元為申報移轉現值;若超過訂約日30日,即遲至104年1月30日以後才申報,則須以收件日當期(104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10,000元為申報移轉現值。為了節省荷包,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如果在103年12月31日以前訂約,記得一定要在30日內如期申報,才可按103年公告土地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