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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不必再忍受無良裝修業者欺負囉!

大成報/ 2015.01.13 00:00
【台北訊】根據行政院消費申訴及調解案件管理系統的資料分析,近3年的室內裝修消費糾紛,相關申訴案件達仟件之多。為合理保障消費者權益,導正室內裝修市場秩序,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已審議通過內政部(營建署)研擬的建築物室內裝修相關契約書範本,其重要內容如下:

一、裝修價款可分階段支付,業者並應提供保固擔保:消費者可與業者約定,就已完成的設計或施工,按契約總價的一定比例分段付款;並應提供保固保證金,作為日後履行工程保固責任之擔保。業者對其所施作的工程,應自驗收完成日起保固1年;保固期間內所生損壞,如不可歸責於消費者,業者應無條件照圖說文件負責修復。另保固期限經過後,業者仍應依民法關於承攬之規定,負瑕疵擔保相關責任。

二、業者若拖延設計或施工完成期限,可罰遲延違約金:業者未依契約所訂設計或施工各階段期限完成工作時,可按日課罰契約總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三、業者若未依期限完工或將工程轉包他人承作,可終止契約:業者因為有可歸責的原因,未能依契約所訂期限完成工作,如經催告後仍無法完成,消費者可主張終止契約。另外,業者如於簽約後將工程轉包或全部分包給第三人承作,消費者可主張終止契約。

四、完工驗收如發現瑕疵消費者可要求修繕:工程全部完工後,應通知消費者驗收。驗收時如發現瑕疵,業者應負責修繕,並通知消費者再行驗收;業者如未完成修繕,消費者可以委託第三人修繕,費用則由尚未撥付的款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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