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滔有多項證交法前科,在市場上被稱為「大業張」。法院判決指出,台開公司股價從上市每股新台幣22元,在民國89年暴跌到2元,有心者發現有機可乘。
張滔收下百萬酬勞受託幫人取得台開公司股權,並同時炒作台開股價企圖套利,他從90年4月到6月利用人頭帳戶下單大量買進台開股票,營造交易熱絡假象;但他卻未在交割期限前履行交割義務,違約金額3459萬元,導致台開股價連日跌停作收。
張滔事後主動向檢方自首。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認為事證明確,他確有抬高股價的意圖,法官考量他一再重施故技不知悔改,影響證券交易市場,依違反證交法判刑10月,因適用罪犯減刑條例而減刑為5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