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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從未有總統候選人自行領取競選補貼

中央廣播電台/劉品希 2015.01.13 00:00
民進黨近來多次公開質疑馬英九總統2次總統選舉後的競選補貼費用去向,民進黨發言人徐佳青指國民黨扮演「代支代付角色」,質疑馬總統「把4億多選舉補助款拿走」。對此,內政部今天(13日)表示,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如果候選人是由政黨推薦,其補貼費用應由推薦的政黨領取,而非由候選人自行領取,過去也從未有候選人自行領取競選補貼費用。

為因應總統、副總統自1996年改為民選,內政部在1995年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人選須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產生,與其他公職人員候選人自行參選的方式不同。

針對各組候選人競選費用的補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1條明定,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台幣30元,最多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的最高金額。同條第2項也規定,若是政黨推薦的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推薦的政黨領取,因此,依政黨推薦方式產生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若選舉得票達規定票數,應由推薦的政黨領取競選補貼費用,而非由候選人自行領取。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自1995年施行迄今,選出的第9任至第13任總統、副總統當選人都是依政黨推薦方式登記為候選人,並依法由推薦的政黨向中選會領取競選補貼費用,從未有候選人自行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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