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總統、副總統自1996年改為民選,內政部在1995年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人選須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產生,與其他公職人員候選人自行參選的方式不同。
針對各組候選人競選費用的補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1條明定,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台幣30元,最多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的最高金額。同條第2項也規定,若是政黨推薦的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推薦的政黨領取,因此,依政黨推薦方式產生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若選舉得票達規定票數,應由推薦的政黨領取競選補貼費用,而非由候選人自行領取。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自1995年施行迄今,選出的第9任至第13任總統、副總統當選人都是依政黨推薦方式登記為候選人,並依法由推薦的政黨向中選會領取競選補貼費用,從未有候選人自行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