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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高風險金融商品 須經董事會通過

自由時報/ 2015.01.13 00:00
〔自由時報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立院財委會昨天審查多項金融法律修正案,其中,金管會提出的「金融消費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五大重點,內容包括:金融機構銷售高風險金融商品,須經董事會通過等。

「金融消費保護法」自2011年12月施行,已有3年;金管會提出「金融消費保護法」修正草案,共12條,重點有五個。首先,增訂金融業初次銷售的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報經董事會通過,促使對於複雜性高風險商品的銷售慎重處理,提升金融服務業內部經營決策層級的重視與責任。

建立業務員酬金制度

其次,建立酬金制度,增訂金融服務業應訂定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提報董事會通過。酬金制度應遵循的原則,由所屬同業公會擬訂,報請金管會核定,以避免金融業從業人員為爭取業績而不當銷售金融商品或服務。

第三,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增訂金融消費者對於金融業過失或故意所致的損害,得請求1倍或3倍以下懲罰性賠償,以保護消費者。第四,增訂「團體評議」的規定,能一致性迅速解決同一原因事實造成的金融消費爭議事件,協助弱勢金融消費者進行評議程序。

第五,為提高金融業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視,增訂罰鍰及行政管制處分等規定。其中罰鍰的範圍為新臺幣30萬元至1000萬元,對於違反情節重大者,可在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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