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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都為公務 深圳貪官改判兩年

中央社/ 2015.01.10 00:00
(中央社台北10日電)深圳市龍崗區吳姓官員收受人民幣17萬元賄賂,一審被判有期徒刑5年。但二審法官認定,吳姓官員拿到的錢財都用在公務,因此改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南方都市報報導,吳姓官員原為龍崗區職訓中心主任,2013年4月16日向中共龍崗紀委自首,並向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坦認受賄21萬元,用於個人消費。

一審判決認為,吳姓官員於2010年至2011年間,不當收受現金、禮品,協助民間企業承攬職訓中心的工程,因此判處有期徒刑5年。

不過,辯護律師主張,吳姓官員「只收」17萬元,且錢都用在公務活動,觸犯的是「單位受賄罪」,而非「個人受賄罪」。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時認定,職訓中心2012年代表龍崗區參加中國大陸全境評比,吳姓官員邀請專家考察、赴北京給上級請客送禮,花費17萬元,正是來自賄賂款。

中院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單位受賄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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