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原本採「不連續制」,學期1/2學分不及格後,之後再有任何一學期1/3學分不及格,便必須退學。日前教務會議決議,改成「連續制」,即1/2學分不及格後的下一個學期1/3學分不及格,才符合退學條件。
台大校方認為,真正因為「二一三一」被退學的學生不多,修改退學制度,能消除不安全感,仍有預警效果,讓學生有彌補機會。
台灣的國立大學大都有退學制度,但大法官於100年做出第684號解釋指出,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或其他基本權利,學生可提起行政爭訟。之後陸續有學校取消退學制度,部分立委也於去年12月提案,擬修法將「退學」不再列入大學學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