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道榮涉嫌於民國96年至101年間與高姓前妻共同從事兩岸間地下匯兌業務,不法金額約2億7000萬元,涉嫌觸犯銀行法。
全案經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偵辦,移送高雄地檢署時,黃道榮因另涉他案,已於89年6月間搭機出境未歸,高雄地方法院於101年12月25日發布通緝。
調查局透過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機制,將逃往中國大陸的黃道榮押解返台,解送高雄地方法院歸案。
法官開庭審理後,認為黃道榮涉犯違反銀行法案件,回台灣後於台灣尚有住所,難認有羈押必要,以15萬元交保,限制住居。
黃道榮涉嫌於民國96年至101年間與高姓前妻共同從事兩岸間地下匯兌業務,不法金額約2億7000萬元,涉嫌觸犯銀行法。
全案經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偵辦,移送高雄地檢署時,黃道榮因另涉他案,已於89年6月間搭機出境未歸,高雄地方法院於101年12月25日發布通緝。
調查局透過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機制,將逃往中國大陸的黃道榮押解返台,解送高雄地方法院歸案。
法官開庭審理後,認為黃道榮涉犯違反銀行法案件,回台灣後於台灣尚有住所,難認有羈押必要,以15萬元交保,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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