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4/01/092.公司名稱:立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證(九一)上字第024660號函辦理8.因應措施:本公司申請股票初次上市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暨後續執行情形如下:(一)承諾事項:承諾非經股東會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不得處分對立德 B.V.I(Leader Electronics (B.V.I.) Inc.)、立德控股(LEI Group Limited)、立德開曼(Leader International Holding Ltd.)、東莞立德(Dongguan Leader ElectronicsInc.)及江蘇領先(Jiangsu Leader Electronics Inc.)之投資;且不得於股權分散前召開股東會處分上開投資。(二)後續執行情形:截至目前為止,本公司並無處分上述被投資公司股權之情事。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