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傳播局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及交通部99年12月29日發布的解釋令:「以不動產租賃方式經營,提供旅遊、商務、出差等不特定人有日或週之住宿或休息事實而收取費用營業者,核屬旅館業務之營業行為,應依法取得旅館業登記證,始得經營。」臺北市查察及處分家次均為全國各縣市最多,未來立法院完成修法後,將依交通部觀光局修訂之各項管理法規據以執行,有效納管日租套房。
此次修正草案除將日租套房納入管理外,並針對未領取登記證的日租套房業者可處18至90萬元罰鍰,且可命其立即停業,或停水、停電、強制拆除等,觀光傳播局表示將可有效規範日租套房產業,並提升旅客住宿安全,樂見儘速完成修法。
觀光傳播局說明,在完成修法前將持續加強查處日租套房,也呼籲旅客務必選擇合法住宿場所,以維護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