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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奧地利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生效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5.01.08 00:00
財政部今(8)日表示,我國與奧地利租稅協定歷經多年推動,已於103年12月20日生效,為繼盧森堡之後,我國第28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本協定之生效,將有助於我國與奧地利經貿投資往來,提升我商競爭力,並進一步深化雙方文化、藝術、科技與人員之交流及學術合作。

我國與奧地利租稅協定是於103年7月12日由我駐奧地利代表處大使陳連軍與奧地利台北辦事處處長葛智(Gerhard GÖtz)及奧地利工商總會(WKO)財政暨貿易政策處處長Ralf Kronberger於奧地利維也納簽署,並各自完成使協定生效之國內法律程序及相互通知後,於同年12月20日生效。

我國與奧地利租稅協定共28條,主要由所得來源國針對各類別所得提供合宜之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重複課稅,甚至減輕稅負;其適用日期,依據該協定第27條規定,屬就源扣繳稅款(例如:股利、 利息、權利金),為104年1月1日起給付之金額;屬其他稅款(例如:結算申報稅款),為課稅期間始於104年1月1日以後課徵之稅額。

財政部指出,前述減免稅措施對於雙方經貿、投資、科技交流較有影響者,包含營業利潤、股利、利息、權利金及財產交易所得。以營業利潤為例,協定生效適用後,由於 「營業利潤」條文僅對一方締約國企業得歸屬於在他方締約國「常設機構」之利潤課稅,我國營利事業如為符合客戶即時供貨之要求,於奧地利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從事貨物之儲存、運送及交付,依協定規定不視為「常設機構」者,奧地利應對其營業利潤免稅。

反之,奧地利企業於我國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亦可享有同等 租稅優惠,對於提高雙方企業獲利及建立兩國產業供應鏈均有助益。

財政部表示,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統計,2013年我國與奧地利雙邊經貿總額約7億8千萬美元,我國對奧國主要出口項目包括電子零組件、通信器具、機器腳踏車及其零配件等;奧國對我主要出口 項目則包括機械設備、特殊金屬及其製品與汽車等。

另就雙邊投資情形,目前奧地利對我投資累計約2,588萬美元,而我國投資奧國累計約1,451萬美元, 主要直接或間接投資廠商包括中華航空、長榮航空、長榮運輸、宏碁電腦、BenQ、鴻海科技等運輸、電子、資訊及通訊器材產業。

奧商在機械暨金屬工業、車輛 工業、化學工業及電機工業等居世界領先技術地位,而臺灣為全球科技產業重鎮,多項科技產品名列全球前茅,並具厚實之製造業基礎,透過我國與奧地利租稅協定 對於股利、權利金、營業利潤等所得相互提供之減免稅優惠及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等措施,有助於雙方產業技術交流與合作,鼓勵產業研發創新,增加國際競爭力, 進而創造就業機會,促進雙方經濟成長,營造互惠雙贏之局面。

財政部強調,奧地利地處東、西歐要衝,經貿法令完善、金融體系健全,長久以來即為我國 產品轉銷東歐之重要中繼點,其鄰近國家如德國、匈牙利、瑞士及斯洛伐克已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我國與奧地利租稅協定為我國與歐洲國家所簽署之第13個全面 性租稅協定,該租稅協定生效適用將使我國在歐洲地區租稅協定網絡更趨完整,除有助於我國企業在歐洲地區之營運布局,提升其在奧國之競爭力外,另可營造我國 吸引外資之永續低稅負環境,加速奧國重要產業在臺投資及設立營運據點。

對於未來我國與其他國家洽簽租稅協定亦具積極正面之助益。

財政部將本平等互惠原則,賡續推動與經貿及投資往來密切國家洽簽租稅協定,以加速我國租稅協定網絡之形成及國際競爭力之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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