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在去年三讀通過「濕地保育法」,以「明智利用」和「零損失」的概念,將濕地分為國際級、國家級與地方級,並實施分區管制,設立核心保育區、生態復育區等5個區域,相關法令將於2月2日上路。
雖然濕地法已完成立法,但要真正落實,仍須訂出細項規範。內政部已研擬出10項配套辦法,去年已通過公告4項子法,包括濕地經營管理許可及回饋金運用辦法,以及受損失者的補償機制等,8日部務會報再通過3項子法,包括「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及「重要濕地內灌溉排水蓄水放淤給水投入標準」等3項辦法,其餘3項子法仍在研議中,將陸續發布。
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副組長歐正興指出,「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是加強補充「濕地保育法」的細部規定;「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則是中央主管機關評定濕地等級與變更、廢止的依據。他說:『(原音)它要進入到重要濕地,那我們要做個評定,就是說它是屬於地方級的,或者是屬於國家級的,或者是屬於國際級的,我們有分3級,那怎麼樣讓進來的濕地怎麼樣去評定它,有這樣的一些標準。』
歐正興表示,「重要濕地內灌溉排水蓄水放淤給水投入標準」則是配合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管理注入濕地灌溉、蓄水的水質,以兼顧重要濕地的生態環境保育及保障民眾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