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陳女102年12月開車,載12歲女兒上學,車停在學校對面,女兒自行過馬路時,被吳姓機車騎士撞傷,造成臀部挫傷,而撞人的吳姓騎士傷勢較重,有骨折、腰椎椎弓解離及多處挫傷。
陳女控告騎士過失傷害,宜蘭地院法官發現,女童案發6天後才去就醫,且陳女說詞與醫院診斷函覆不符,上月審結,判吳無罪。
未滿14歲,自行穿越車道…
挨告的吳姓騎士當庭反控女童母親觸犯過失傷害罪,須為此事負起責任。檢察官認為,陳女載女兒到小學上學,依當時狀況,應可迴轉到學校門口,女兒下車後就可直接走進學校,她卻未盡監督及注意義務,把車開到學校對面馬路邊,讓女兒下車後擅自穿越馬路而出意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14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的規定。
此外,黃姓目擊證人指稱,事發時,國小校門前有停車空間,陳女沒有迴轉開到校門同側路邊,檢察官認定,陳女疏縱未滿14歲子女擅自穿越車道,以過失傷害罪將她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