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納稅人權益,臺北市稅捐處前於103年8月8日針對持有該市多戶住家用房屋的納稅人寄發自住房屋擇定通知函,多數納稅人均已如期勾選回覆,至於未回覆或未勾選者,該處已於103年12月26日發函通知納稅人其房屋將按非自住的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近日來陸續接到納稅人詢問稅率變動的相關規定,該處表示,住家用房屋於扣除全國最多3戶的自住房屋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後,其餘房屋即屬非自住房屋,凡納稅人在臺北市持有2戶以下非自住房屋者,其每戶房屋均按2.4%稅率課徵房屋稅;持有3戶以上非自住房屋者,每戶房屋均按3.6%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舉例說明,王先生持有臺北市A、B、C計3戶住家用房屋,如A、B符合自住房屋要件,且向該處申請並經核准後,可按自住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另C屋1戶屬非自住房屋,因在臺北市持有2戶以下非自住房屋,則適用稅率2.4%課徵房屋稅;又王先生如於104年3月1日新購入該市D、E兩屋,出租供他人作住家使用,因房屋稅是按月課徵,所以自104年3月起,王先生會因持有非自住房屋戶數合計增加至3戶,則C、D、E等3戶房屋均適用稅率3.6%課徵房屋稅。如王先生於104年5月1日將C屋賣出,則因持有之非自住房屋戶數減為2戶,則D、E兩戶房屋自104年5月起均適用稅率2.4%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