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條文也規定,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離婚與婚姻紀錄、遷徙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應繳納規費項目,條文增列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並明確規範原住民身分及族別登記情形。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條文也規定,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離婚與婚姻紀錄、遷徙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應繳納規費項目,條文增列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並明確規範原住民身分及族別登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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