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亭妃委員表示,2013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今年(2014)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的確定判決,均依據責任政治及政黨政治的憲法精神,判決在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過程中「公開投票」的議員「無罪定讞」,這代表「記名」選議長在法律上,確實是具有可行性與正當性。但是,法務部長羅瑩雪卻無視法院的「無罪定讞」,在議長投票前2天大剌剌的說出「亮票就是違法」等恐嚇、不適當等言詞,疑似有指導辦案之虞。
為此,陳亭妃委員特別於102年9月便參酌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國會自律之精神,將「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訂為「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讓該法於中央及地方正、副議長選舉趨於一致性,減少法務部和檢方屢屢蒐證恐嚇,左右選舉。陳亭妃委員強調,內政部應贊成刪除地制法「無記名」,向「記名投票」的修法邁進,方能減少選舉弊端,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