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4/01/052.公司名稱:弘帆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聯合晚報6.報導內容:接單旺壯營收7.發生緣由:澄清媒體報導8.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說明9.其他應敘明事項:關於聯合晚報「因新客戶訂單量逐漸放大..,弘帆去年EPS可望逼近4元」之報導內容為媒體臆測,有關本公司之財務與業務資訊應以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