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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發性集會遊行 無須申請許可

中央社/ 2015.01.01 00:00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日電)內政部訂定「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明訂符合規定的偶發性集會、遊行,無須申請許可;處理原則今天生效。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去年3月21日做出釋字第718號解釋,認為集遊法規定緊急性及偶發性的室外集會遊行採「許可制」違憲,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集會自由意旨,104年元旦起失效,應由立法者另行修法。

行政院已將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明訂偶發性集會遊行無須報備、緊急性集會遊行須事前報備,但立法院尚未完成立法。

為使警察機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在集會遊行法修正施行前,執行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事項有所遵循,內政部訂定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今天公布施行。

處理原則明訂偶發性集會、遊行,若符合聚集舉行集會、遊行前,具有特殊原因、因特殊原因而自發性聚集,事實上未經召集、聚集舉行集會、遊行前,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等情形,無須申請許可。

因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集會、遊行屬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明訂緊急性集會、遊行的申請,主管機關應在收受申請書即時核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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