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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清查列管動物展演場所 強化對展演動物業者之管理規範 

中央社/ 2015.01.01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50101 09:05:44)針對河馬因運送過程處置不當導致死亡,農委會重申,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規定飼主應提供動物適當食物、飲水、活動空間、安全的生活環境、法定動物傳染病防治及避免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及其他妥善照顧(含運送照顧)。另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同法第35條第1項亦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農委會呼籲展演動物業者應遵守法令規定,注重動物福利,並籲請全民協助政府共同監督展演動物業者,抵制忽視動物福利之業者。

全面清查並加強動物展演場所管理及動物福利

農委會說明,該會為加強展演動物之管理,已於本(103)年12月16日及22日2度發函要求地方政府對轄內展演動物場所稽查並列管增加訪視頻度,並於12月26日發生河馬運送過程摔出事件後,於12月31日再度發函要求地方政府重新清查轄內所有展演動物場所,予以稽查列管,務必全面加強動物福利。另林務局亦對有展演動物之37家場所初步進行清查,其中17家並未飼養保育類野生動物,該局並將自104年1月起會同地方政府相關單位持續對37家業者現場查核是否符合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規定,並將建立口卡列管,如有違規將依法裁處。

呼籲全民共同監督展演動物業者遏止違法行為

農委會指出,只要發現或民眾檢舉任何不當飼養展演動物之場所,都會要求地方政府調查處理,只要有足夠證據必定依法辦理。另因現行地方政府稽查人力有限,農委會亦籲請全民協助政府共同監督展演動物業者,以遏止違法情事。又目前送立法院審議之動物保護法修正案已增列第6條之1,規定展演動物業者要有執照才能經營,除明定加強對業者之管控強度,該會將儘速蒐集美、日、歐盟等多國展演動物管理相關辦法,於修法通過後6個月內完成訂定展演動物業設置管理之辦法,及規劃動物安置配套措施,並督導地方政府有效執行。

訊息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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