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二、應辦理回收之責任廠商。
三、規範責任廠商應訂定回收計畫及應記載之事項。
四、主管機關應監督執行之事項。
五、責任廠商辦理回收應建立適當之編組。
六、依危害程度訂定回收級別。
七、菸酒回收之深度。
八、責任廠商回收應辦理發布新聞通知之情形。
九、回收過程,責任廠商應提出回收進度報告之資料。
十、回收菸酒之銷毀須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會同有關單位監毀,並應防止銷毀菸酒外流或遭吸食或飲用。
十一、責任廠商於回收完成後,處理過程及結果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十二、本辦法施行日期(104年1月1日)。
附件:「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新聞稿聯絡人:陳稽核佑如
聯絡電話:049-2370266轉分機320
訊息來源: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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