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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訂定發布「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中央社/ 2014.12.30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41230 17:04:20)為配合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規範劣菸劣酒回收銷毀之管理,財政部爰訂定「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共12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二、應辦理回收之責任廠商。

三、規範責任廠商應訂定回收計畫及應記載之事項。

四、主管機關應監督執行之事項。

五、責任廠商辦理回收應建立適當之編組。

六、依危害程度訂定回收級別。

七、菸酒回收之深度。

八、責任廠商回收應辦理發布新聞通知之情形。

九、回收過程,責任廠商應提出回收進度報告之資料。

十、回收菸酒之銷毀須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會同有關單位監毀,並應防止銷毀菸酒外流或遭吸食或飲用。

十一、責任廠商於回收完成後,處理過程及結果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十二、本辦法施行日期(104年1月1日)。

附件:「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新聞稿聯絡人:陳稽核佑如

聯絡電話:049-2370266轉分機320

訊息來源: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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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163130.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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