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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精神障礙者可選任辯護人

中央廣播電台/陳沂庭 2014.12.30 00:00
立法院院會今天(30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被告若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無法完全陳述,可隨時選任辯護人。

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完全陳述,應通知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等親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陳節如認為,自閉症、精神障礙者等存有心智能力問題的人同樣有陳訴問題,卻礙於現行法律規定,無法獲得同樣協助。

因此,立法院院會30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擴大可選任辯護人的適用對象,將精神障礙等其他心智缺陷者納入條文中。陳節如說:『(原音)智能障礙擴大為身心障礙,未來自閉症、精神障礙都可以適用強制辯護選任輔佐人及通知他家人選任辯護人。』

另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被告若因精障或其他心智缺陷而無法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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