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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護理機構不得拒評鑑

中央社/ 2014.12.30 00:00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3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護理機構不得拒絕或妨礙主管機關評鑑,評鑑不合格或違反設置標準,可要求停業或廢止許可。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護理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及督導考核,受評鑑護理機構在評鑑合格效期內違反規定,違反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調降評鑑合格類別或廢止合格資格。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護理機構違反設置標準,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止設置許可。

護理機構評鑑不合格,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情節重大者,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止設置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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