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護理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及督導考核,受評鑑護理機構在評鑑合格效期內違反規定,違反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調降評鑑合格類別或廢止合格資格。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護理機構違反設置標準,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止設置許可。
護理機構評鑑不合格,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情節重大者,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止設置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