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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譜 賄選逃亡 竟可參選議員 / 蔡錦賢逃至中國七年 躲過行刑權時效後返國

自由時報/ 2014.12.30 00:00
〔自由時報記者王文萱、鍾麗華、何玉華/綜合報導〕立法院民進黨團昨指控,新北市議員蔡錦賢曾在一九九八年因違反選罷法的「預備行賄罪」,遭判刑七個月、褫奪公權兩年定讞,但蔡潛逃至中國,待「行刑權時效」過後才返國,參選首屆新北市議員,中選會竟然同意他參選,結果這次再度順利連任。在野立委譏諷這根本是鼓勵政治人物遭判刑確定後,先逃亡再說。

民進黨立委吳秉叡還質疑,蔡所屬選區的國民黨立委吳育昇居中扮演關說角色,「為何國民黨執政就可沆瀣一氣讓這種人參選?」但吳對此否認,指這件事根本與他無關,他未曾關心過此事;且蔡是自行要求中選會解釋,若民進黨團再隨便指控,他將提告。

蔡:請示過中選會意見

蔡錦賢回應說,立委認為有問題應該去找中選會,他當初要參選,請示過中選會的意見,是中選會說可以選才選,不是他要選就能選。

蔡說,若真有問題,參選第一屆新北市議員時,就可以對他提告了,為什麼要等到第二屆當選了,先對他提當選無效之訴,民進黨團又開記者會說他當選無效,「簡直是侮辱」,他要立委查清楚再開記者會,將與律師討論,不排除採取法律動作。

針對蔡錦賢先潛逃中國再返台當選議員的誇張案例,中選會法政處長賴錦珖表示,中選會曾就蔡錦賢案詢問法務部,以釐清是否符合選罷法第廿六條第四款,即遭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但法務部明確表示不適用,認為蔡的情況是執行時效喪失,沒辦法執行刑罰。

法部認蔡是執行時效喪失

吳秉叡指出,依現行選罷法規定,若蔡錦賢未入監服刑完畢就不能參選,但中選會函釋卻讓蔡鑽漏洞,指蔡是因超過行刑權時效,與執行完畢、未執行不同,「仍得登記為候選人」,根本是鼓勵政治人物被判刑後逃亡,只要逃亡到行刑權失效後就可以參選。

律師顧立雄也質疑,選罷法規定受過有期徒刑宣告者,一定要執行完畢才可以參選,但蔡錦賢「跑到中國逍遙,沒有因為這個案子入獄過一天,這樣算不算執行完畢?」即使蔡錦賢違反「預備行賄罪」,與終身不得參選的「行賄罪」不同,但顧立雄強調,兩者本質上都是一樣的罪,加上蔡「一直逃一直逃」,也從未起算「褫奪公權」的時間。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痛斥此案「離譜至極」,竟有人買票判刑確定後,還可逃亡七年回來繼續參選,「中選會要出來給個交代,致使無效的選舉結果必須被重新檢驗」。他更挖苦說,乾脆訂個法律,犯罪判刑確定後,開放三天逃亡期,「只要三天內跑掉就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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