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動保法規定不論任何使用目的 飼主對所養動物都要妥善照顧
農委會說明,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規定飼主要提供動物適當食物、飲水、活動空間、安全的生活環境、法定動物傳染病防治及避免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及其他妥善照顧,亦含運送照顧,另第11條也規定,飼主對受傷或罹病動物要提供醫療,因此如對動物疏於照顧或管理不當,地方政府可依違反動物保護法裁罰,農委會指出,只有發現任何不當飼養動物之場所,都會要求地方政府調查處理,針對天馬牧場案,農委會特別說明,臺中市動物保護處已專案列管,並自29日起派員每日進駐該場,對現仍在養所有動物,要求業主提出動物福利保障規劃,並監督業者確實執行完善為止。另農委會澄清,河馬受傷當天,該會在第一時間即洽詢台北市立動物園有關該物種之專業意見,亦要求天馬牧場人員儘速與該動物園聯絡尋求協助,盡全力救治,該會對河馬阿河之死亡結果深感遺憾。
動物保護法修正共識可強化展演動物業者管理
農委會另說明,該會為加強展演動物之管理,已於12月16日、22日2度發函要求地方政府對轄內展演動物場所稽查並列管增加訪視頻度,且目前在修法過程中之動物保護法,增列第3條第13款、第14款及增加第6條之1,定義展演動物及展演動物業者,並規定展演動物業者要有執照才能經營,已加強對業者管控強度,農委會將儘速研擬相關管理子法,督導地方政府有效執行,另對現行已飼養保育類野生動物的場所,其後續管理也會再強化追蹤管控;農委會呼籲所有飼主,養動物就要注意動物福利,更要懂動物的特別需求,千萬不要僅有商業利益考量,如果業者不把動物照顧好,相信消費者也會共同抵制,請大家能真正珍視、尊重動物生命。
聯絡人:畜牧副處長朱慶誠
電 話:02-23124098
訊息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